朱某、朱某1、朱某2、朱某3、袁某、朱某4、朱某5、朱某6诉张某继承案 代位继承、转继承
案由:
继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江苏盐城新苑律师事务所

盐城培友养生美食园

文书字号: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07)亭民一初字第287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1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铭 单位: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1.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中遗产范围的界定
本案中,盐城经济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甲方)与张某(乙方)订立“盐城经济开发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甲方应付乙方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房地产评估补偿金额125 561元,搬迁补助费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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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07)亭民一初字第2876号。
2.案由:继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朱某,男,1928年12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盐城。
原告:朱某2(系朱某之长女),女,1956年8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盐城。
原告:朱某3(系朱某之次子),男,1959年7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盐城市。
原告:袁某(系朱某之外孙),男,1983年11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盐城市。
原告:朱某4(系朱某之三女),女,1966年1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盐城。
原告:朱某5(系朱某之三子),男,1968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盐城市。
上列6名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某1,女,1977年12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盐城市。
原告:朱某1(系朱某之孙女),女,1977年12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上列7名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加龙江苏盐城新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某6(系朱某之孙女),女,1991年1月7日生,汉族,盐城培友养生美食园员工,住盐城。
被告:张某(系朱某6之生母),女,1966年8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盐城。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审判员:王铭
6.审结时间:2008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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