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北京美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案 不当得利的构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中国建设报》社

江苏省连云港市资源开发公司

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7)通民初字第0540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9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朱璟 单位: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美晟物业和美晟房地产向王某收取的气源费是否有合法依据,对于收取气源费是否有合法依据应由哪方举证的问题。一种意见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应就不当得利的成立提供证据,故本案王某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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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7)通民初字第05408号。
2.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中国建设报》社记者,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代理人:侯某,江苏省连云港市资源开发公司退休干部。
被告:北京美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晟物业),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旧忠路8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洋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岩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北京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美晟房地产),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旧中路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洋。
委托代理人:周岩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静;审判员:朱璟;助理审判员:欧彦峰
6.审结时间:2007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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