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朱某、马某、刘某不服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案
案由:
行政登记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7)沧行初字第1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10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姜志新 单位: 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公司股东诉工商行政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登记案件,下面对本案中存在的三个问题进行分析。
1.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
本案的起因实是机泵公司股东之间存在矛盾,而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掌握在法定代表人滕某手中,于是张某等原告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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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7)沧行初字第13号。
2.案由:不服工商行政登记。
3.诉讼双方
原告:张某,男,195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原告:朱某,男,195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原告:马某,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原告:刘某,男,196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委托代理人:戴爱华江苏省苏州市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力维江苏省苏州市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江苏省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胥江路89号。
法定代表人:戴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谢某、姜某,该局干部。
第三人:苏州市机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解放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滕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骥江苏省苏州市海侨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孙某,女,195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姜志新;审判员:马文立;代理审判员:储郁美
6.审结时间:2007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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