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喻某诉常州市规划局及第三人常州市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规划行政许可案
案由:
行政许可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07)新行初字第2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9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糜新元 单位: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规划行政许可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涉及规划设计方面的间距、大寒日照时间、居民区是否可建娱乐中心等技术性要求,法官对此不能不承认自己是门外汉。本案还涉及何为法律意义上的老年性公寓的理解,以及本案中行政机关的听证是否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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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07)新行初字第23号。
2.案由:规划行政许可。
3.诉讼双方
原告:孟某,女,1930年6月9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本市天宁区。
委托代理人:李某,女,1951年3月21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本市天宁区。
原告:喻某,男,1926年10月8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本市天宁区。
委托代理人:汤某,男,1942年12月14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本市天宁区
委托代理人:张某,女,1931年1月15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本市天宁区。
被告:常州市规划局,住所地: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1,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沈某,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云飞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常州市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目山路173号。
法定代表人:卢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康某、陈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糜新元;审判员:靳小炎高琪
6.审结时间:2007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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