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等四人不服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拆迁行政许可案
案由:
行政许可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国广东方实业发展中心

北京市玻璃仪器厂

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

北京市崇文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开发部

京市开达拆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行终字第64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11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赵世奎 单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本案原告(上诉人,下同)对被诉拆迁行政许可主要有三方面的争议,因此人民法院对于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应该主要围绕这三个问题展开。
1.关于北京市朝阳区建委是否有权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问题
《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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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7)行初字第169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行终字第649号。
2.案由:不服拆迁行政许可。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刘某,男,62岁,汉族,北京市人,国广东方实业发展中心退休职工。
原告(上诉人):孙某,男,44岁,汉族,北京市人,农民。
原告(上诉人):杨某,女,52岁,汉族,北京市人,农民。
原告(上诉人):张某,女,44岁,汉族,北京市人,北京市玻璃仪器厂内退职工。
共同委托代理人:宋积虎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刘某1,局长。
委托代理人:孟丽娜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某,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干部。
第三人(被上诉人):北京市崇文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北京市崇文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开发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由某,北京市开达拆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拆迁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军巍;代理审判员:武楠;人民陪审员:孙华。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昆仑;代理审判员:崔晓畅陈良刚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9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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