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金沙建设有限公司不服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常行终字第6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9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石俊峰 单位: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焦点所反映的本质问题可以归结为:事实劳动法律关系的认定。具体而言正确理解以下两个问题是处理本案的关键,一是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务法律关系的正确区分,二是事实劳动法律关系的认定标准。
1.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务法律关系的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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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07)新行初字第17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常行终字第68号。
2.案由:不服劳动工伤认定。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溧阳市金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社渚镇金沙苑XX号。
法定代表人:虞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勇江苏常州卢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龙城大道XX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索某,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上诉人):徐某1,男,1979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现暂住本市新北区。
委托代理人(一审):汪某(徐某1之妻),女,1982年9月生,汉族,住址同上。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糜新元;审判员:靳小炎高琪。
二审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碧野;审判员:许岗;代理审判员:蒋磊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6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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