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和喜机械有限公司不服江苏省吴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案
案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苏苏州东大舟律师事务所

吴江市松陵法律服务所

吴江市松陵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苏中行终字第003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8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徐文弢 单位: 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
公安交警部门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有违法行为是否属于“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原告认为,熊某无驾驶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又违反了《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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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2007)吴江行初字第0010号。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苏中行终字第0035号。
2.案由:不服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吴江市和喜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边继军江苏苏州东大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吴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王某,该局党委副书记。
委托代理人(一审):冯运斐,吴江市松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二审):冯运斐,吴江市松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熊某。
委托代理人(一审):熊某1,系熊某的父亲。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文弢;审判员:朱伟忠;代理审判员:秦绪栋。
二审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丁惠良;代理审判员:陈芝颖林晓松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5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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