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某不服金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伤认定案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金坛市金沙法律服务所

江苏常州兴坛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常行终字第3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4月0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周雯 单位: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及《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省办法》)第三十八条关于适用时间、范围的理解和运用。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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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2006)坛行初字第62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常行终字第32号。
2.案由:不服劳动工伤认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翟某,男,1954年3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金坛市。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施国俊,男,金坛市金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被上诉人):金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金坛市东门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汤某,男,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一审):何某,男,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被上诉人):金坛市河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头公司),住所地:金坛市河头集镇。
法定代表人:周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司马军江苏常州兴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哲;审判员:缪玉勤蒋华。
二审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碧野;审判员:施义;代理审判员:周雯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11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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