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双利达物流有限公司诉鲁昌顺(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违约金数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双利达物流有限公司

北京双利达物流有限公司

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民终字第15465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11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钱丽红 单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如何确认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并酌情进行调整的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各法官掌握的尺度不一致,缺乏统一标准。在本案审理中主要考虑到以下问题:
1.我国法律中的违约金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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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7)丰民初字第15959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民终字第1546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北京双利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利达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潘家庙558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刘某,北京双利达物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张某,北京双利达物流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上诉人):鲁昌顺(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昌顺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大辛峰村。
法定代表人:姜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李艳娜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代理审判员:王永斌。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潘峰;审判员:陈贵民钱丽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8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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