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支行诉云南峨山蜜恋粮油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案 解除权行使条件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云南世博律师事务所

峨山蜜恋粮油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红塔律师事务所

峨山蜜恋粮油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红塔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云高民二终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5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玉虹 单位: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同未到期,一方当事人认为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已成就,要求解除合同;而另一方认为虽然出现了合同约定的情形,但并不具备解除合同的条件,这就涉及约定解除权行使条件成就的确认问题。
根据合同自愿的原则,双方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玉中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云高民二终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支行。
负责人:王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杨维志云南世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云南峨山蜜恋粮油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汤某1,峨山蜜恋粮油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李勇红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云南峨山文华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汤某1,峨山蜜恋粮油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李勇红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子云;审判员:张玉虹杨东。
二审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娟;审判员:李建华;代理审判员:孙少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2月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5月25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