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董某股东内部不履行对公司义务、侵权赔偿、解散案 公司僵局、公司解散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2007)芦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10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赵俊 单位: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就本案而言,我们可以发现一个问题即当前社会各界都比较关注的公司僵局观象。
所谓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在存续运行中由于股东或董事之间发生分歧或纠纷,彼此不愿妥协而处于僵持状况,导致股东会、董事会等权力或决策机关陷入权利对峙而不能...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2007)芦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股东内部不履行对公司义务、侵权赔偿、解散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吴卡洛江西萍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卓雪兰江西萍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董某,女,1963年7月22日生,汉族,萍乡市人。
委托代理人:敖某,男,1963年6月13日生,汉族,萍乡市人,系被告董某之夫。
委托代理人:李洁,萍乡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罗利华;审判员:王春兰刘芳耕
6.审结时间:2007年10月8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