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广明仓储有限公司诉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 保险标的物瑕疵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扬民二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3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涛 单位: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1.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本案在第一次审理时,法院以投保标的物系违章建筑、双方所签保险合同无效为由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保险公司在上诉时也以原告投保的仓库无合法准建手续、保险合同无效作为上诉理由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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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06)扬广民二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扬民二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扬州广明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广明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湾头镇田庄村安宁安置小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周广桂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扬州太平保险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扬子江中路742-3号。
负责人:吴某,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束某,该公司客户服务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滕梅森江苏扬州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曦;审判员:鞠伟张涛。
二审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侯雪松;审判员:马双林周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12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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