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广业房地产有限公司诉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单案 存单纠纷
案由:
物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高民终字第1519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7月0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夏林林 单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1997年12月13日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存单规定》),对存单纠纷案件的范围、存单纠纷案件的受理与管辖,以及对四类存单纠纷案件的区分认定和处理等,都作出系统、详细的规定,在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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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初字第8395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高民终字第151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存单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海南广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金贸区椰城大厦802室。
法定代表人:维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王纯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王京颐北京市京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崔某,男,196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海南广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上诉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B座首层)。
法定代表人: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彭伟北京市万思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彭彦洪北京市万思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八达岭经济科技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八达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第三人:北京特利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白石桥路3号40614房间。
法定代表人:蒋某。
第三人:中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促进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2号。
法定代表人(一审):马某,副理事长。
法定代表人(二审):倪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陈军北京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李国强北京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小平;代理审判员:韩梅刘景蕙。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春梅;代理审判员:夏林林林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12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7月4日(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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