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山东恒安心相印纸制品有限公司等侵犯商标权案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高民终字第968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8月2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冰 单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三被告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对李某享有的“薰衣草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简言之,是否只要被控侵权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与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的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字样即构成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商标法》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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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初字第15269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高民终字第96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李某,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被上诉人):湖南恒安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恒安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德山开发区桃林路。
法定代表人:许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被上诉人):山东恒安心相印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恒安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凤凰街道办事处西白羊埠西楼。
法定代表人:许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顺天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天府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开发区龙园路4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崔某,该公司董事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任进;代理审判员:姜庶伟;人民陪审员:于立彪。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冰;代理审判员:焦彦钟鸣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4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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