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某等破坏选举案
案由:
破坏选举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安东乡党委

民兴律师事务所

民兴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桃源村民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安东乡桃源村民委

芝州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安东乡桃源村党支部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来刑一终字第3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5月3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卢健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
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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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2007)忻刑初字第41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来刑一终字第38号判决书。
2.案由:破坏选举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罗雅娟。
被告人(上诉人):玉某(别名玉某1)男,1969年10月26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壮族,大学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安东乡党委副书记。因本案2006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
辩护人:蒙占敏民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方笑春民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韦某,男,1952年9月1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县人,壮族,初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桃源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因本案于2006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2007年1月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覃某,男。1959年7月11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壮族,小学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安东乡桃源村民委主任。因本案于2006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
辩护人:何以胜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韦某1,男,1956年3月15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壮族,高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安东乡桃源村党支部书记。因本案于2006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取保候审。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蒋建军;审判员:蓝艳芳熊袖文。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韦柳林;审判员:韦以明覃远程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3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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