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盗窃案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鄞州保安公司

文书字号: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07)甬鄞刑初字第68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8月2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郭敬波 单位: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刑法中数额犯之数额应当作为行为人主观认识的内容,如果行为人对行为对象价值数额缺乏认识或者认识错误,则只能依据刑法中事实认识错误的理论来处理。本案田某是否对电脑软件及价值有认识,合议庭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从以下几个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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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07)甬鄞刑初字第683号。
2.案由:盗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戴云琴。
被告人:田某(曾用名田某1),男,1988年9月2日出生,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苗族,初中文化,鄞州保安公司保安。因本案于2007年5月23日被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淑君;审判员:许原题;人民陪审员:崔水远
6.审结时间:2007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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