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某盗窃案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7)绍刑初字第83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12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伟良 单位: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本案中,控辩双方对行为人豆某行为的定性产生了争议。公诉机关认为,由于集装箱的金属封芯锁具由被害单位加置,行为人豆某与杨某在运输过程中没有开启集装箱门的权利,行为人等采用涉案手段窃取集装箱内布匹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行为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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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7)绍刑初字第835号。
2.案由:盗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汉君。
被告人:豆某,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河南省沈丘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机动车驾驶员。因本案于2007年3月7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志刚、刘立杰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屠建伟;审判员:王伟良杨林
6.审结时间:200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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