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贪污案
案由:
贪污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灵山县沙坪镇七里村委会党支部

广西海湾律师事务所

灵山县沙坪镇七里村委会党支部

灵山县沙坪镇七里村委会

广西海湾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钦刑二终字第3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11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廖思阳 单位: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罪名的认定,而确认行为人的身份及补偿费的性质是认定罪名的前提。
对三行为人犯的是贪污罪还是职务侵占罪,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有较大的争论,主要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三行为人构成贪污罪。李某、胡某、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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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2007)灵刑初字第117号。
二审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钦刑二终字第33号。
2.案由:贪污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霖。
被告人(上诉人):李某,男,1956年9月12日出生,广西灵山县人,汉族,灵山县沙坪镇七里村委会党支部书记。因本案于2007年5月21日被逮捕。
二审辩护人:陆卫广西海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胡某,男,1970年9月8日出生,广西灵山县人,汉族,灵山县沙坪镇七里村委会党支部副书记、七里村委会主任。因本案于2007年5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上诉人):李某1,男,1956年4月12日出生,广西灵山县人,汉族,灵山县沙坪镇七里村委会副主任。因本案于2007年5月21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邓成华广西海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织人员:审判长:钟良钦;审判员:黄诚;人民陪审员:张文强。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织人员:审判长:宋彪;审判员:邓乃仟秦平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8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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