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等受贿案
案由:
介绍贿赂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崇文区房屋管理局下属北京市崇文区房地产发证事务所

北京市包诚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崇文区房屋管理局

北京市明华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崇文区公证处

北京市博仁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明华律师事务所

北京新开元拆迁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市博仁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刑终字第0161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12月1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马晓宇 单位: 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
随着城市建设的推进,老旧城区拆迁工作正在大规模进行。然而,伴随着拆迁也暴露出了假离婚、假房产证等大量的问题,本案例非常有代表意义。就本案而言,分歧有很多,但焦点只有一个,那就是查明的第二起事实究竟是认定诈骗罪还是受贿罪的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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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2007)崇刑初字00114号。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刑终字第01615号。
2.案由:受贿、诈骗介绍贿赎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虹;代理检察员:杨彦军;代理检察员:王晋(二审)。
被告人:吴某(别名吴某1),女,1956年1月9日出生,北京市人,汉族,高中文化,北京市崇文区房屋管理局下属北京市崇文区房地产发证事务所工作人员。因本案于2006年4月7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陶纪伟、孙华柏北京市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连某,女,1955年11月18日出生,北京市人,满族,初中文化,北京市崇文区房屋管理局退休人员。因本案于2007年3月13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宋治武北京市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上诉人),男,1959年11月7日出生,河北省束鹿县人,汉族,大学文化,北京市崇文区公证处公证员。因本案于2006年4月7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王海军北京市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二审辩护人:刘冬青北京市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男,1963年1月1日出生,北京市人,汉族,高中文化,北京新开元拆迁服务有限公司职员。因本案于2007年3月13日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常宏伟北京市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晓宇;审判员:黄艳淼;人民陪审员:张人七。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白波;代理审判员:杨海澄赵静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6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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