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被控玩忽职守宣告无罪案
案由:
玩忽职守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宜昌市猇亭区

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宜中刑终字第0017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9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静波 单位: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古人云:“在其位,谋其政;不在其位,不谋其政。”“在其位,不谋其政”谓之玩忽职守。行为人袁某从2004年4月1日起至2005年9月29日,先后担任猇亭区计划经济贸易局局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安办主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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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07)夷刑初字第51号。
二审裁定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宜中刑终字第00177号。
2.案由:玩忽职守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向明、杨海燕。
被告人(被上诉人):袁某,男,1966年11月26日出生,宜昌市人,汉族,大学文化,宜昌市猇亭区人大代表,宜昌市猇亭区经济商务局局长。因本案于2006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07年3月20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因该案起诉前未征得宜昌市猇亭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被告人袁某采取强制措施的许可,同年4月7日解除对被告人袁某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辩护人:罗健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顾红;审判员:吴述红姚圣兵。
二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攀;审判员:常明黄孝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7月10日(在审理过程中,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后申请恢复审理。本案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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