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非法持有枪支案 证据不足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2007)刑字第6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8月2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叶英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指控行为人罗某开枪击中被害人黎某致被害人黎某死亡,所提供的证据只有行为人罗某于2007年3月4日、3月12日在公安机关所做的开枪击中黎某的有罪供述和指认现场笔录。在有罪供述中,行为人罗某承认案发当时其持枪到了村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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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2007)刑字第63号。
2.案由: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非法持有枪支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钟山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杨芳宁。
被告人:罗某,男,1963年12月20日出生,广西钟山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07年3月2日被钟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石喜昌;人民陪审员:朱德瑾曾宪和
6.审结时间:2007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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