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倪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 区分所有权之性质
案由: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通中民一终字第0379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5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周舜隆 单位: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系一起房屋承租人因租用房屋部分面积系建筑物消防设施专用面积而被大楼另一产权继受人请求迁出的案件,其中蕴涵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转让对共有部分的效力、行政确认行为对民事权利的影响等重要法律问题,对同类型案件有很大的启示价值,...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07)启民一初字第2333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通中民一终字第037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男,汉族,住启东市。
委托代理人(一审):黄某,男,汉族,住启东市。
委托代理人(二审):郁建彬江苏南通东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倪某,男,汉族,住启东市。
委托代理人(一审):胡某,男,汉族,住启东市。
委托代理人(一审):施某,男,汉族,住启东市。
委托代理人(二审):朱卫娟江苏南京正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陈育峰江苏南京正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独任庭组成人员:审判员:宋卫东。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任智峰;代理审判员:张勇周舜隆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2月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5月2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