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自贡新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案 房屋认购书性质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自贡市自流井区直立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自贡市责井区人民法院(2008)贡井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1月2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周玲 单位: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近三年因房价飞涨,虽开发商已与买受人签订了约定定金条款的认购协议,但因房价涨速过快,开发商纷纷反悔,不与买受人签订正式合同,而宁愿适用定金罚则,作出将商品房他卖的不诚信行为。法院审理了大量此类纠纷,但对认购协议性质认识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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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自贡市责井区人民法院(2008)贡井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被告:自贡新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鸿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筱溪街1号区建设局二楼。
法定代表人:冉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廖宗明,自贡市自流井区直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审判员:周玲
6.审结时间:2008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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