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诉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保险事故的认定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楚云法律服务所

太平洋保险宜昌支公司五峰营销服务部

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宜中民一终字第787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2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治国 单位: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保险人被狗咬伤发生在合同签订之后、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之前,但其因狂犬病发作死亡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保险公司是否要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解决该问题必须思考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1.保险事故与保险期限、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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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7)五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宜中民一终字第78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姜某,男,土家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一审、二审):肖沛,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楚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宜昌支公司)。
负责人:陈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黄某,太平洋保险宜昌支公司五峰营销服务部业务员。
委托代理人(二审):朱义国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明;审判员:陈斌董长元。
二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见成;审判员:刘强赵春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4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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