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诉陈某金融借款合同案 督促程序中认可债务构成对原债务的确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08)渝四中法民二终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11月0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彭劲荣 单位: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事实非常简单,但有两个关键之处:陈某在信用社贷款,在督促程序中异议认为债务属实但应由其与杨某按比例偿还。但是陈某在本案中辩称对贷款不知情且已超诉讼时效。那么根据法律及法理,该辩解理由是否成立呢?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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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重庆市秀山县人民法院(2007)秀法民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08)渝四中法民二终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原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渝秀大道十字街。
法定代表人:冉某,行长。
被告(上诉人):陈某,男,汉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医生,住秀山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重庆市秀山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审判员:汪秀河。
二审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红梅;代理审判员:何玉黄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5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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