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08)宜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原告:牛某,男,汉族,宜川县牛家佃村村民。
原告:牛某1,男,汉族,宜川县牛家佃村村民。
原告:牛某2,男,汉族,宜川县牛家佃村村民。
原告:牛某3,男,汉族,宜川县牛家佃村村民。
原告:牛某4,男,汉族,宜川县牛家佃村村民。
原告:张某,男,汉族,宜川县牛家佃村村民。
原告:牛某5,男,汉族,宜川县牛家佃村村民。
原告:张某1,男,汉族,宜川县牛家佃村村民。
八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尧百祥,陕西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川县牛家佃乡牛家佃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牛某6,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崔树森,陕西黄瀑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康宜宝;审判员:侯学良、杨金鹏。
(二)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
原告系被告村民委员会成员,1992年10月18日,经全体村民大会研究,各原告同意对本村40亩苹果地进行了承包,其中约定承包期为15年。前10年每亩承包价为50元,后5年为200元。15年期满后交回,优先包给各承包户。之后,各户按照各自承包的地块,精心选购优质苗木,按照规范植树,细心管理,大量投入。在刚进入盛果期不久,原承包期届满时,新任村委会主任不顾各原告的巨额投资,不信守最初双方约定,虽然曾告示于村民,原承包户可以优先承包,但实际发包时却采用抓纸蛋的方式进行了重新发包。其做法不仅是严重的违约行为,而且直接侵害了各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对承包的果园的优先承包权,并要求按现承包价及期限承包该果园。
2.被告辩称
(1)对于原告诉讼请求即依法确认原告人对原承包的果园优先承包问题。首先应明确本案涉及的土地性质问题,本案中涉及的土地是机动地,与农村中的承包土地有严格的区别;其次,关于原告是否具有优先权问题,机动地属于村集体组织的共同资源,每个农户都具有平等的承包权,不存在优先权问题。(2)原告请求按现承包价及期限承包果园,可以肯定地说,原告是明知现承包价和期限的,因此被告已与其他10户建立的合法有效的承包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同时,原告在被告发包果园的过程中,放弃了承包权。因此原告不具有优先权,也不能主张按现承包价、承包期限承包该果园,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事实和证据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2年10月18日,原告经全体村民大会研究决定,对本村40亩机动地进行承包,承包期15年,前10年每年每亩承包价为50元,后5年每年每亩承包价为200元,原、被告双方约定承包期满后交地时要保证每亩株数,不得随意砍伐、移植、变卖。15年期满交回,优先包给各承包户。八原告及同村其他两户村民承包了该果园后经营至2007年10月18日期满,2008年1月15日被告召开村党支部、村委会全体会议研究决定:(1)村上果园以每年每亩300元价格给本村村民承包;(2)凡是有旧欠的户一律不允许承包;(3)承包期限为6年;(4)村委会与承包户签订合同;(5)不允许本村村民给其他村村民承包;(6)承包办法采用抓纸蛋;(7)具体承包时间为5天以后。被告将该决定于2008年1月16日公示通知全村村民,后于2008年2月22日召开全体村民大会,进行抓纸蛋,八原告拒绝参加,该村其他10户村民抓到纸蛋。八原告中欠承包款的五人均有欠条,于2008年3月5日以前已清偿。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1992年10月18日牛家佃村委会记录1份。
2.2008年3月17日对牛某7调查笔录1份。
3.牛某6当选证书1份。
4.2008年3月11日牛某7证明1份。
5.欠条5张。
6.收据3张。
7.记录1份。
8.关于村果园承包的有关情况反映材料1份。
9.2008年1月12日会议记录1份。
10.2008年1月15日会议记录1份。
11.2008年1月15日晚会议记录1份。
12.2008年2月22日会议记录1份。
13.同意抓纸蛋承包果园的材料1份。
14.2008年3月11日证明1份。
15.村农户基本情况统计表。
16.牛某等八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17.2008年1月16日牛家佃村委会通知1份。
(四)判案理由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这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中,原、被告对双方各自提交法庭的证据均无异议,本案事实清楚,被告1992年10月18日给八原告发包了土地,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原会议记录记载,该果园期满后交回,优先包给各承包户。随后双方履行了合同。八原告在被告将该果园另行发包的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土地承包期限届满后,被告于2008年1月15日召开村党支部、村委会全体会议研究决定凡是有旧欠的户一律不允许承包果园,但尚未确定清欠截止时间。2008年3月5日以前八原告中有欠款的五原告已交清欠款。故对其优先权应予支持。
(五)定案结论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在另行发包该村果园时八原告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承担。
(六)解说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有两个:
第一,在原、被告于1992年10月18日签订果园合同未约定承包费交纳期限时,八原告尚有五户未交清承包费的情况下是否享有优先承包权。本案中五户承包人有果园承包费旧欠,但他们都给村委会打了欠条,这属另一法律关系,与新一轮的承包无关,况且这五户已于2008年3月5日前交纳了欠款,因此旧欠并不影响原告的优先承包权。
第二,八原告是否享有优先承包权。优先承包权,是优先特许承包权,它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权利。这种权利具有法定性,法律赋予原告承包户优先承包权,充分发挥土地使用制度的社会保障功能。它是一种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是原承包人请求发包方与之缔约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取得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具有债权的性质。同时,它又是一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效力的权利,因此又具有物权的性质,总之,这种优先承包权是一种既具有物权性质,又具有债权性质的民事权利。本案中,八原告主张优先承包权,符合法律规定,其程序合法,要求合理,应当依法支持。《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据此,原、被告于1992年10月18日签订的果园地承包合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明确规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承包费、承包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承包权的,应予支持。”《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也作出了相同的规定,这些法律规定、司法解释是为了保护承包的延续性,防止对土地掠夺经营。八原告行使优先承包权的客观条件和机会还存在,且并未表示放弃优先承包权。优先承包权不能体现为优先抓纸蛋,二者是完全不同的。并且被告也未与抓到纸蛋的十户村民签订新的承包合同,并进行依法登记。此外,在原承包期届满时,以抓纸蛋的方式来决定新的承包人的行为,严重违反15年前村民大会的决定,且不符合法律规定。
(陕西省延安市宜川县人民法院 胡金江)
案例来源: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9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第228 - 23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