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重庆鑫丰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电子资料证据的认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08)渝五中民终字第2572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11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曾勇 单位: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是否应当承担支付原告货款以及利息损失的责任。具体焦点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刘某账目清理单》的效力问题;二是原、被告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否存在。
关于《刘某账目清理单》效力问题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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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2008)渡法民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08)渝五中民终字第257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刘某,男,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代理人:刘广胜重庆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重庆鑫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桥梓塘村三社。
法定代表人:朱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二审):赖大川重庆大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卫;审判员:曹百艳罗谦。
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秦文;代理审判员:沈娟严荣源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7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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