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诉吴某房屋买卖合同案 公房承租权的转让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北京市皮件三厂

北京市吉望律师事务所

金福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北京市远望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8)丰民初字第2016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5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高原 单位: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在于公房的承租权是否可以转让(本文限制解释为买卖)。
我国的房屋租赁类型,依房屋的所有关系以及承租人的身份不同,分为公房租赁与私房租赁。所谓公房租赁,是指租赁房屋的所有权归国家或者国家机关所有,而由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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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8)丰民初字第201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宋某,男,汉族,北京第五建筑工程公司退休职工,住丰台区。
法定代理人:赵某(原告之母),北京市皮件三厂退休职工,住丰台区。
委托代理人:王新红北京市吉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某,无业,住崇文区。
被告:吴某,女,汉族,金福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理,住丰台区。
委托代理人:崔浩北京市远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审判员:李岩
6.审结时间:2008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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