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陈某等财产损害赔偿案 夫妻共同债务之认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珠中法民一终字第1104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12月3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吴永科 单位: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1.陈某应承担民事责任
从程序上讲,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对诈骗犯罪的被害人能否对诈骗犯提起民事诉讼有争议,但主流观点还是认为,应赋予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笔者亦赞同此观点,主要理由是,该观点有利于充分保障公民的私有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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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08)斗法民一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珠中法民一终字第110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男,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
被告(上诉人):陈某,男,汉族,原住珠海市斗门区,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
被告:张某1,女,汉族,原住珠海市斗门区,现下落不明,系陈某的妻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杜线教;审判员:陈岗;人民陪审员:周保源。
二审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莹;审判员:廖世娟吴永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6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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