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县宏昌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案 终局裁决认定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宏昌公司

海源律师事务所

互助县宏昌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互助县威远中心法律事务所

文书字号:
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8)东法民初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11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吕山 单位: 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是2008年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受理的企业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案件。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条的规定,凡涉及属于终局裁决的劳动争议,劳动仲裁裁决书作出后劳动者不服的,可向基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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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8)东法民初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纠纷。
3.诉讼双方
申请人:互助县宏昌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昌公司),住所地:互助县威远镇北郊7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某,宏昌公司会计。
委托代理人:祁文潮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某,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原互助县宏昌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现住青海省格尔木市。
被申请人:邹某,女,汉族,住址、职业同上,系李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吉富家,互助县威远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吕山;审判员:丁亮;代理审判员:冯明明
6.审结时间:2008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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