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不服宜春市袁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股东变更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西全顺律师事务所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制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局

江西天开律师事务所

江西全顺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宜中行终字第1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1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葛晓艳 单位: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此案的焦点问题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虽然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但是未经股份持有人同意,以虚假材料在登记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股份持有人向登记机关反映情况,登记机关能否撤销变更登记。具体为以下几点:
1.工商行政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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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字号: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2008)袁法行初字第1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字号: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宜中行终字第10号判决书。
2.案由:不服工商行政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黄某,男,1961年生,汉族,宜春市人,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徐国义江西全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熊某,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制股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局副局长。
第三人(被上诉人):袁某,女,1943年生,汉族,宜春人。
委托代理人:郑力杰江西天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上诉人):袁某1,女,1963年生,汉族,宜春市人。
第三人(被上诉人):钟某,男,1956年生,汉族,宜春市人,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江敏江西全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揭春龙;审判员:易均月袁军。
二审法院: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苏安平;审判员:李刚钟师荣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6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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