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登峰水暖厂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审查决定案 专利行政案件的合法性审查原则及对规章的正确适用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瑞安市翔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青岛联智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高行终字第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3月1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赵宇晖 单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两个需要研讨的问题: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坚持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的原则;第二,正确参照适用《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3节的规定。
关于第一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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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行初字第803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高行终字第7号判决书。
2.案由:不服专利无效宣告审查决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瑞安市登峰水暖厂(以下简称水暖厂),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场桥办事处陈岙村榕寿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董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瑞安市翔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某,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杜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被上诉人):崔某,男,1976年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委托代理人:崔某1,青岛联智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一审第三人:浙江省诸暨市汇佳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佳公司)。
一审第三人:浙江省诸暨市永爱卫生洁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爱公司)。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杰;代理审判员:刘景玉;人民陪审员:张燕宾。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宜;审判员:张学磊;代理审判员:赵宇晖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11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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