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不服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作出的京房权证门更成字第0XXXX7号房屋所有权证案 房产登记与所有权流转的效力
案由:
房屋登记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博天律师事务所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门头沟区建设委员会

文书字号: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08)门行初字第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4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莹 单位: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恰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正式颁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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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08)门行初字第6号判决书。
2.案由:不服房屋登记管理。
3.诉讼双方
原告:高某,女,83岁,汉族,北京市人,无业。
委托代理人:张凤金北京市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某,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
法定代表人:隋某,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玉顺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某,北京市门头沟区建设委员会干部。
第三人:刘某,女,41岁,汉族,北京市人,无业。
委托代理人:周某,无业。
第三人:付某1,女,18岁,汉族,北京市人,学生。
法定代理人:刘某(付某1之母),女,41岁,汉族,北京市人,无业。
委托代理人:周某,无业。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敬文;审判员:陈天会;代理审判员:高立克
6.审结时间:2008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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