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不服南京市六合区房产管理局注销房屋行政登记决定案 房屋注销登记
案由:
行政登记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行终字第17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12月0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施丽燕 单位: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针对房产行政登记过程中产生的错误,无论是行政执法还是司法审判都应当慎重处置,本案即为一例。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涉案房产注销登记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第一种意见认为:六房字第0XXX5号房屋产权登记行为的错误客观存在,六合房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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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08)行初字第18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行终字第174号判决书。
2.案由:注销房屋行政登记决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周某,男,1980年生,汉族,医生,户籍所在地大连市,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委托代理人:田宏江苏南京天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玮江苏南京天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六合房产局),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镇长江路34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智敏南京衡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原审第三人):周某1,女,1953年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傅顺国;审判员:李辉陈峻。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蒋涛;代理审判员:杨海波施丽燕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8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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