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东平县斑鸠店镇人民政府处理土地使用权争议案 乡级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法定职责
案由:
行政确认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泰行终字第3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10月2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万金 单位: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本案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是:乡级政府具备处理已颁证土地争议的职责和能力吗?对此,案件审理过程中曾经有不同意见。
否定说认为:《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乡级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法定职责,是对当事人没有取得《土地证》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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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2008)东行初字第15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泰行终字第39号判决书。
2.案由:不履行土地权行政确认。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曾用名张某1),男,1976年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东平县人,住X村。
委托代理人:王朝政,山东万里行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俐,山东万里行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上诉人):东平县斑鸠店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某,男,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2,男,该镇司法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李庆国山东万里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某3(张某3系第三人身份证上的名字,一审中,其未提交身份证,而是以曾用名张某4的名字参加诉讼,原、被告均未提出异议),男,1966年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籍贯、住址同原告。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万金;审判员:卜祥海;代理审判员:李明亮。
二审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衍军;审判员:张纯昌;代理审判员:杨科雄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6月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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