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不服旬邑县清塬乡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案 适格主体、起诉期限、举证责任
案由:
公安行政管理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咸行终字第0000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1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作儒 单位: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普通的土地行政管理案件,但是却是实际生活中最容易发生的违法行政案件。本案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容易出现的不重视证据、违反法定程序等问题具有纠正、惩戒作用,也对充分保护行政管理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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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07)旬行初字第00008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咸行终字第00001号判决书。
2.案由:不服土地行政管理。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男,1957年生,汉族,高中文化,旬邑县人,住X村,村民。
委托代理人(一审、二审):鲁亚军陕西秦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旬邑县清塬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燕某,该乡乡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旬邑县清塬乡人民政府干部。
委托代理人:焦某,陕西秦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诉人):李某1,男,1976年生,汉族,旬邑县人,住X村,村民。
委托代理人(一审、二审):李某2,男,1974年生,汉族,旬邑县人,住X村,村民,系第三人之兄。
委托代理人(二审):师焕朝陕西咸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江;代理审判员:樊国强赵周锋。
二审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智慧;审判员:周昌柱;代理审判员:王峰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11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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