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某诉广西柳江县建设局城建行政批准行为案 法律漏洞的司法应对
案由:
行政批准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柳江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昶明律师事务所

柳江县建设局

柳江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柳市行终字第14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9月0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梁斌 单位: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集体条例》第十五条“集体企业的合并、分立、停业、迁移或者主要登记事项的变更,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依法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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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2008)江行初字第47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柳市行终字第141号判决书。
2.案由:城建行政批准。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覃某,男,1948年生,壮族,柳江县建筑工程总公司职工,住柳江县。
委托代理人:计某,男,壮族,1966年生,居民,住柳江镇。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二审第三人):柳江县建设局,住所地:拉堡镇柳堡路687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卢洪旺昶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韦某,柳江县建设局干部。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第三人(上诉人):钟某,柳江县建筑工程总公司退休职工,住所地:柳江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谭昌辉;审判员:周启春;人民陪审员:韦波涛。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梁斌;审判员:丁元梅江侦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6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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