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不服南陵县建设委员会拆迁行政裁决案 行政拆迁中的具体问题
案由:
行政裁决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芜中行终字第1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4月2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汪万荣 单位: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涉及房屋拆迁的行政裁决类案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已经凸显为行政审判重头戏。但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缺失或规定过于原则粗糙,导致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左右为难,各法院裁判尺度无法统一。特别是涉及房屋使用性质认定、房屋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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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2007)南行初字第19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芜中行终字第14号判决书。
2.案由:不服拆迁行政裁决。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高某,男,1950年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南陵县。
委托代理人:童刚安徽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南陵县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南陵县城关镇籍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杨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熊小平安徽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芜湖市丽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丽光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天置山庄B区×室。
法定代表人:常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志翔安徽闻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选能安徽春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方明;审判员:万晓华陶彩虹。
二审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琳;代理审判员:朱莉娟汪万荣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12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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