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案 劳动保障监察
案由:
行政监察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先知律师事务所

朝阳区劳动局

朝阳区劳动局

朝阳区劳动局劳动监察科

朝阳区劳动局行政办公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行终字第9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2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金丽 单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属于劳动保障监察方面的新类型行政案件。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作为“用人单位”中一类特殊的机构类型存在,其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是否属于劳动保障监察的范围?劳动保障行政机关拒绝对涉案律所欠缴社保费用行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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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7)朝行初字第122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行终字第91号判决书。
2.案由:劳动保障监察。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男,1960年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人,北京市先知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上诉人):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朝阳区劳动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34号。
法定代表人:吕某,局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李某,朝阳区劳动局干部。
一审委托代理人:张某1,朝阳区劳动局干部。
二审委托代理人:聂某,朝阳区劳动局劳动监察科科长。
二审委托代理人:王某,朝阳区劳动局行政办公室副主任。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从亮;代理审判员:卞京英;人民陪审员:李智勇。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田希霖;代理审判员:徐宁金丽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12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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