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北京市朝阳区残疾人联合会要求报销培训学费案 残联的性质、补贴行为
案由:
行政执行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啤酒朝日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残疾人联合会

北京市众一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行终字55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1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武楠 单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本案系朝阳区人民法院首次受理以残疾人联合会为被告的行政案件,属于新类型案件。其中较为突出的问题有:
1.关于区残联是否为适格被告?
残疾人联合会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行政机关,需要对其法律地位进行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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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8)朝行初字第207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行终字55号裁定书。
2.案由:要求履行职责。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吴某,男,1954年生,汉族,北京市人,北京啤酒朝日有限公司退养人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朝阳区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区残联),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东里16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市朝阳区残疾人联合会干部。
委托代理人:唐琨北京市众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武楠;人民陪审员:郝建丰王秀萍。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昆仑;代理审判员:崔晓畅陈良刚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11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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