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不服江苏警官学院取消学籍案 取消学籍的性质与救济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徐州市经济法学研究会

江苏警官学院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宁行终字第5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4月1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李雅柳 单位: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公民的教育权受宪法保护,任何人、任何组织机构未经法定程序都无权剥夺公民的受教育权。近年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高校与学生之间就教育处罚方面的争议纠纷也呈不断增多趋势,学校因其管理权无疑在争议中处于强势地位,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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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07)雨行初字第18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宁行终字第54号判决书。
2.案由:不服作为类案件。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刘某,男,1985年生,江苏徐州丰县人。
委托代理人:王某,徐州市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主任。
被告(被上诉人):江苏警官学院,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安德门128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1男,江苏警官学院工作人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进星;审判员:方益山;代理审判员:钱小露。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蒋涛;代理审判员:杨海波朱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1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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