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某不服宿迁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复议决定案 复议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
案由:
行政复议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宿中行终字第2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7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耿辉 单位: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经过两审终审,二审虽然撤销了一审判决,但最终的判决结论却与一审相同,都是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这主要是基于两方面原因:一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够全面,说理不准确;二是一审判决适用的法条与判决结论发生了直接冲突。因此,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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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08)宿城行初字第2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宿中行终字第26号判决书。
2.案由:不服注销土地使用权证行政复议决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倪某,男,1960年生,汉族,农民,住沭阳县。
委托代理人:倪某1,女,1984年生,汉族,系倪某之女,住址同上。
被告(被上诉人):宿迁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宿迁市洪泽湖路。
法定代表人:吴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罗桂芳江苏宿迁正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雷传贵江苏宿迁正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士勇;审判员:钟恒甫刘彩霞。
二审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志群;审判员:刘国超;见习代理审判员:徐宁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3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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