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绿康生猪养殖场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拆除及行政赔偿案 强制拆迁的行政赔偿
案由:
行政赔偿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苏行终字第9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1月0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任乃法 单位: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由违法行政引发的行政诉讼附带赔偿案件。案件事实本身并不复杂,被诉行政行为从行为主体到整个行为程序,都缺乏相应的依据或授权:一是南通市崇川区“五城同创”指挥部并非一级行政机关,也没有相关法律的授权,显然不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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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通中行初字第1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苏行终字第90号判决书。
2.案由:城建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南通市崇川区绿康生猪养殖场,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文峰街道厂南社区(原八厂乡厂南村)四组、五组。
法定代表人:张某,男,场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解某,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委托代理人(一审):王才亮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王才亮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南通市桃坞路44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男,区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
委托代理人:曹逸义江苏南通山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诉人):南通宏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丰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人民中路28号金信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刘某,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1,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仇松林江苏南京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萍;代理审判员:何玲仇秀珍。
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茸萌;代理审判员:李昕施建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7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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