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等贩卖毒品案 特情介入时量刑的影响
案由:
投毒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大新县法律援助中心

得天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崇刑初字第4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4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赵欣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1.行为人明知所出售及购买的是含有海洛因的毒品,具有明显的贩卖毒品的故意,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从表面上看,行为人主观上是想用假毒品骗取他人钱财,客观上实施了隐瞒事实真相,欺骗他人的行为,这一过程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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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崇刑初字第42号。
2.案由:贩卖毒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何斌。
被告人:卢某,绰号“阿南”,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广西大新县人,壮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08年6月30日被逮捕。
辩护人:赵武勇,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大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方某,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广西大新县人,壮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08年6月30日被逮捕。
辩护人:孔繁剑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阳;审判员:梁冬媛林凤宁
6.审结时间:2009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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