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等故意杀人案
文书字号:
江苏省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2009)戚刑初字第2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9月0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陈晔栋 单位: 江苏省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
本案的焦点是在多种原因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情形下,对五行为人的行为如何定性。
经过审理查明,本案被害人潘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溺水,其间接原因是五行为人共同实施的追赶、殴打行为,以及岸上群众吴某手举砖块不让其上岸等。故被害人的死亡...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2009)戚刑初字第25号。
2.案由:故意杀人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俊、吴洪平。
被告人:陈某,男,1976年1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苏省灌云县,农民。2009年2月12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张宇明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某,男,196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苏省沭阳县,农民。2009年2月12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倪志峰江苏鑫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史某,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苏省金坛市,工人。2009年2月12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曹波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谭某,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苏省邳州市,农民。2009年2月12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杨敏、张志明江苏恒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缪某,男,197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苏省涟水县,农民。2009年2月12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周中林、崔小兵江苏益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晔栋;人民陪审员:朱菊英陈全喜
6.审结时间:2009年9月3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