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职务侵占案
案由:
职务侵占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广西电信有限公司浦北县分公司市场建维部

广西港天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2009)浦刑初字第1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12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吕耀光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犯罪人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迁改款人民币9 941.63元非法占为己有,是构成贪污罪还是构成职务侵占罪。
所谓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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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2009)浦刑初字第18号。
2.案由:职务侵占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梁永志。
被告人:刘某,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大学文化,现任广西电信有限公司浦北县分公司市场建维部建设维护主办。
辩护人:宁凯广西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韦浩;审判员:吕耀光陈梁
6.审结时间:200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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