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3交通肇事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案由:
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宁刑终字第19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12月1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黄传明 单位: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这是一起看似普通的交通肇事案件,但由于牵涉的当事人人数众多,涉及多种法律关系,因而确定本案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较为复杂。
1.如何对被告人陈某3的行为正确定性。
此认定关系到各当事人之间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及责任承担。本案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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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2009)鼎刑初字第75号。
二审裁定书: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宁刑终字第195号。
2.案由: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林翼。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张某,女,195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系被害人陈某4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陈某,女,198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系被害人陈某4之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陈某1,男,1983年2月3日出生,汉族,系被害人陈某4之子。
诉讼代理人:陈阿亮福建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陈某、陈某1共同的诉讼代理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2,男,1950年5月6日出生,汉族,系本案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张明进福建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韦某,男,19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系本案被害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男,195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系本案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叶怀宝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韦某、吴某共同的诉讼代理人。
被告人:陈某3,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2009年1月8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陈宝玉福建鼎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福建华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梅某,福建华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周某,男,1960年8月1日出生,汉族。
诉讼代理人:张图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福建华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某共同的诉讼代理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林某,男,1965年6月5日出生,汉族。
诉讼代理人:连国和、施继进福建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雄;审判员:戴传保陈余生。
二审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谢勇;审判员:朱豪侠;代理审判员:黄传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10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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