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等盗伐林某1案 变更指控罪名
案由:
盗伐林木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寻甸县七星乡高田村

云南博奕律师事务所

云南红塔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

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9)寻刑初字第12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8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丽 单位: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1.本案中,被告人陈某、祖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指控罪名?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犯罪的目的不是非法获取财物,而是将财物毁坏,犯罪的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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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9)寻刑初字第127号。
2.案由:盗伐林某1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舒余魁、彭朝柱。
被告人:陈某,男,1969年4月23日出生于云南省寻甸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寻甸县七星乡高某村委会副主任兼文书,七星乡人大代表,住寻甸县。
辩护人:周应祥云南博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高兴堂云南红塔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律师。
被告人:祖某,男,1971年1月6日出生于云南省昭通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石林县。
辩护人:王为、燕鸿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谭继林;审判员:李丽梁军
6.审结时间:2009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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