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等故意伤害案 疑罪从无原则的适用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福建星龙律师事务所

霞浦县法律援助中心

文书字号: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2009)霞少刑初字第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10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晓红 单位: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本案在审理时,对公诉机关指控李某1参与共同故意伤害陈某一节的事实是否成立存在争议,检察机关指控李某1参与共同故意伤害陈某,笔者认为,检察机关指控李某1参与共同故意伤害陈某的事实不能成立,本案虽然不能完全排除李某1作案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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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2009)霞少刑初字第7号。
2.案由: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陈清。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系本案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吴炳烨福建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男,198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系本案被害人。
被告人:林某,男,198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08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
被告人:苏某,男,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06年5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08年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8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1,男,198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06年10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7年4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8年11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2(绰号“猪仔”),男,197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08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
辩护人:陈言峰,霞浦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李某3,男,198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08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某4,男,196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系被告人李某1之父。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晓红;审判员:朱春粦;人民陪审员:郑小莹
6.审结时间:2009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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