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贪污、受贿、违法发放林某采伐许可证案 审判监督程序
案由: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四川省盐边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

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盐边分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攀刑再终字第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6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鲁静 单位: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查证被告人检举的犯罪行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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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2007)攀西刑初字第97号。
二审裁定书: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攀刑终字第13号。
再审判决书: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攀刑再终字第2号。
2.案由:贪污、受贿、违法发放林某采伐许可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文娟。
申诉人(一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王某,男,1964年2月14日出生于四川省盐边县,汉族,大学文化,原四川省盐边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局长、党组书记。
辩护人(二审、再审):卢刚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盐边分所律师。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小平;审判员:刘晓梅;代理审判员:杨媛。
二审法院: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伟东;审判员:王建方姚孝胜。
再审法院: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蒋毅;审判员:董敏文仁寿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11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1月18日。
再审审结时间:2009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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